今年不到25岁的余海礁,老家在义乌市上溪镇的一个小山村里,从农村中学毕业后,他先后在义乌一家学校和电脑公司谋职。 但天有不测风云。今年4月25日晚上9点多,余海礁骑摩托车路过义乌市稠江街道柯村附近的稠义公路,在左拐弯时与一辆直行的货车相撞,余海礁不幸当场死亡。交警认定,双方对事故发生都应负有一定的责任。 之后,痛不欲生的余海礁母亲与继父王基笔找到了货车司机,双方就余海礁死亡的赔偿金之事进行了协商,但始终没能达成共识。于是,余海礁的母亲与王基笔就按照城市居民的标准将司机、司机所在的单位和车辆保险公司三被告起诉到了义乌市人民法院。 在庭审过程中,被告始终坚持应按农村标准的7335元/年计算,而原告的援助律师则依据余海礁系进城务工的农民的事实、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、类似情况的法院判例以及城乡差别悬殊的不合理性等多方面、多角度进行反驳,最后指出本案亦应该按照城市居民的标准即18265元/年进行赔偿。 一道法律难题摆在了义乌市人民法院的法官面前。赔偿权利人身份是以户籍登记为准还是以其常居住地为准?是按农村居民丧亡赔偿标准还是按城镇居民丧亡赔偿标准?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,可不同标准之间的赔偿金额相差十余万元。 最终,法院还是认定,余海礁虽属农村户籍,但在市区工作、居住长久,其收入也非农业收入,生活消费已等同于城市。如以农村居民标准赔偿与受害人生前实际身份不符,有违我国人权保护的基本理念和公正适法的原则。于是作出一审判决,判令肇事司机所在单位按城市居民标准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赔偿款合计43万元的40%部分,即17万余元,而保险公司则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 有关法官认为,有关司法解释的立法原意,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该解释时已予以说明。平等对待、禁止歧视,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,也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殷切期待,如果机械地按字面词义执行解释,有悖于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。就本案而言,余海礁虽然是农村户口,但是其在城市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,如果简单以户口定身份,以农村人口的标准给予赔付,显然有违公平、公正。(江胜忠) |